• 总 则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间、地区间、企业间的经济合作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河南省经济合作总会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领导下,本着“沟通、合作、发展、共赢”的协会宗旨,竭诚服务于河南省的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
• 本会以引导和促进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发展、依法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工作重点,由相关部门、经合组织、驻外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联合会、联谊会、科研和教育机构组成的一个非赢利性社会团体。
• 本会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适应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全力促进我省对国内、外经济合作,加速我省的经济建设,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开展工作。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本会主管单位,并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办公地址为郑州市纬二路 23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 组织社会力量推动区域联合、企业联合、经济技术合(协)作的深入发展。
• 发展同省外、国外、镜外经合组织的联系,交流,促进企业之间、各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同国内外有关组织鉴订经济、科技、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协作。
• 组织或参与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交流会、交易会、博览会及各种展示会等经贸活动,促进企业招商引资、信息交流、参与组织省际间的劳务输出;
• 收集、传递信息、组织对合作项目论证和咨询服务,组织召开学术会、研讨会、项目论证会;
• 组织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探索经济合(协)作的理论和发展规律。
• 组织国内外企业管理精英和在经济发展战略领域有成就的专家、学者做专题报告,组织各种培训班、研修班;
• 承办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负责会员有关事宜的协调服务,反映会员的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组织相关经济专家学者,应邀对会员企业从事 CI 策划、市场调研,产品信息发布及新闻发布会的策划和运作;
• 为会员企业疏通产品出口渠道,无偿代理新兴去业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 遵纪守法,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号召力;
• 能认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入会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交秘书处讨论;
• 所有会员须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经本会秘书长会议批准通过;
• 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秘书长会议批准通过之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无偿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有关活动;
• 无偿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各种项目、资料、信息会刊及跟踪服务等);
•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 按规定按时加纳会费;
•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会书面同志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在特殊情况下且又未到换届时、常务理事会(扩大会)同样可以行使第十八条第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人代表,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
•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召集和主持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集体决定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三章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支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或会员代表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许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合作与发展》杂志为本会会刊。所有会员均有免费参阅、建议、发稿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机构
